《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来源:媒体动态    发布时间:2024-11-27 14:50:42

  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在西安召开,提请审议《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设九章五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草案中介绍,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废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来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三)有害垃圾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条例草案指出,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的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技水平。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

Copyright © 2012-2018 华体会(hth)网页版 - 登录入口 版权所有     浙ICP备16019742号-4 网站地图